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名义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例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等,衍生出了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即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而作为名义股东,其实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那究竟名义股东的风险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名义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什么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些原因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与之签订协议的人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因此种约定和做法对于公司登记和公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均不被行政和司法机关认可。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护。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的颁布首次明确了名义股东的概念,并对其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的规定,从法律上认可了名义股东。在让他人代自己持股的情况下,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投资人,其实此时都是有一些法律风险的。当然,在面对这些风险的时候,要知道应该怎么应对。做好的就是在风险产生之前就采取措施进行预防,这样避免风险的出现其实可以降低自己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至于名义股东的风险有哪些,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现实生活中,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例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等,衍生出了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土地法对温室大棚的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法对温室大棚的规定是怎样的?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耕地上建大棚,不算变更土地用途,而且不算是非法占地,但是要经过......


·获得的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获得的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因其发放的对象是被继承人的亲属。死亡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被继承人的亲属给予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金。也就是说,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被......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


·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百分之二十有效吗?
      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百分之二十有效吗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没有意见按照合同约定就是有效。但是如果有一方有意见就可以提出诉讼。如果当时有一方不去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屡行合同的义务跟当时签......


·什么标准下强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
      什么标准下强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强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的标准是:1、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


·变更法人和股东后地税怎么办理
      变更法人和股东后地税怎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


名义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