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自然人要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活动,必须获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很多人不懂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让我们来告诉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于1992年11月6日建设部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我们已经为您整理好了,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等,熟悉国有土地的出让划拨规定,才能让各项生产建设于法有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总结: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自然人要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活动,必须获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我国国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针对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这一方面,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就会出现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种关系,那么非全日......
·刑事案件自诉需要诉讼费么
刑事案件自诉需要诉讼费么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自诉案......
·周六末加班工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周六末加班工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周六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收费是怎样的?
因为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一般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工作,因此对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来说,就需要详细了解一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收费的问题了,这也是涉及到诉讼成本的问题,那么知识产......
·上海做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
相信您对于工伤的概念并不陌生,有的朋友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过工伤,受到工伤以后需要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的。在上海工作的朋友,如果遇到工伤需要按照要求进行鉴定即可,但是上海做工伤鉴定......
·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
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一、上班酗酒死亡不属于工伤吗?不属于工伤,上班酗酒属于违规行为,不能认定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