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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能够让消费者选择自家的产品

  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能够让消费者选择自家的产品,不关注于对产品的质量跟相关服务理念的提升,却反而去选择用欺诈性的手段去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状况下去选择了一些在质量、价格等方面都有瑕疵的产品,这种情形是很就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那么,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综上所述,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判断的,一般都是根据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时候所采用的一些方式以及经营行为,还有就是存在着误导消费者。我们就拿有些商家所采用的销售的手段,可能就是正规的牌子和假的牌子参杂着来卖的,有些降价处理的品牌实际上就是用那些假的产品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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