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也就是说,员工不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有提前30天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立即解除合同,而不要等到30天后再解除合同。所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单位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将上述规定理解为自己拥有了在员工试用期间的“生杀大权”,可以任意解聘员工。殊不知,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绝对没有权利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
三、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补偿吗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则经济补偿金是多少?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实也不用担心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没有代通知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代通知金的发放也是有规定的,则是对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动者通过就业劳动获得生活来源,维持生活,而遭到用人单位的辞退肯定是会对生活造成影响的,应该给予赔偿。
总结: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也就是说,员工不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义是什么?
对于行政当事人,若被判处行政处罚承担罚金,但是又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分期支付,从法律角度分析,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义是什么呢?对于那些拒不承担处罚规定的民事......
·高空坠物属于共同侵权么?
高空坠物属于共同侵权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
·醉驾民事有谅解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醉驾民事有谅解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醉驾并引发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书面谅解书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判决,是否判决缓刑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确定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
如果是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