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标局同时收到2份申请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注册商标是依法对品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为了在市场中求发展和生存,必须建立自己的品牌,用品牌占领市场份额。在实际操作中,常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近同时申请一个商标的情况。商标局同时收到2份申请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呢?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同时,我国《商标法》在一定条件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就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每份在商标申请的时候都会赋予它们各自的申请日期,商标审查人员到时会根据不同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的申请日期的顺序,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核准最先申请的商标前提是该商标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没有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是没有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其余之后的商标申请会被驳回。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需要申请双方提供自己确实先使用了所注册的商标的证明。经过审核,能证明确实优先使用该商标的一方,可以注册该商标。而后使用该商标的一方,将被退回申请。不得注册。
  
  
  
总结:注册商标是依法对品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为了在市场中求发展和生存,必须建立自己的品牌,用品牌占领市场份额。在实际操作中,常会出现两个或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二手车卖车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二手车卖车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二手车卖车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卖车方(甲方):__________买车方(乙方):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牌号为;_____,车主_____,发动机号_____,......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计算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怎么计算1、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是从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如果经过二次转让,其使用年限为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这个剩余年限就是转让之后的......


·夫妻个人债务不得执行共同财产吗?
      夫妻个人债务不得执行共同财产吗?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


·在我国打架调解不成如何拘留?
      在我国打架调解不成如何拘留?并不是必须要拘留。根据双方您斗殴情节恶性来进行处罚,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还会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消费影响建议有哪些?疫情影响的行业的建议有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从短期或者长期都改变了我们的消费行为模式,疫情对消费者想要购买的商品以及购买方式或许已经产生长期影响。未来民众消费的产品或服务将会进一步趋向于安全、健康和负责任,品质化......


商标局同时收到2份申请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