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的执行如何规定?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原因,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由于距离的原因,选择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签订贸易合同。为了防止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所以,对于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的执行都有哪些规定呢?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限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 (2)构成仲裁管辖权的依据1)限定仲裁审理范围2)排除司法管辖权——并非绝对排除
  《仲裁法》第20条: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的司法监督有决定性作用
  
   仲裁的民间性------仲裁不能游离于一国法制之外独立存在(对证据、财产采取临时措施;临时仲裁下仲裁庭组庭障碍的救济)
  (3)构成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4)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1)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分离2)主合同效力瑕疵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主合同的效力争议须交付仲裁解决 4)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举证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仲裁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或裁决作出地法,仲裁协议无效; 2)被执行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的通知,或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事项超过仲裁协议规定范围;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协议不符,或无协议时与仲裁地法不符; 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2)法院认定1)依执行地法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对争议的可仲裁性作从宽解释) 2)裁决内容违反执行地国家公共政策(对公共政策的解释从严)3)1981年利比亚太阳石油公司案(ICC仲裁,美国法院认为外交政策不是公共政策) (3)《纽约公约》第10条第1款(互惠保留)1)只承认与执行在《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2)对于非缔约国境内作出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适用《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3)对于未作出互惠保留的国家,应根据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所有的在其本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论裁决是否在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在规定中,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法律效力,还可以强制性执行。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庭,有自行裁决的管辖权力。面对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不受理仲裁的情况。在贸易过程中,一旦要约发出生效,就产生法律效力。
  
  
  
总结: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原因,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由于距离的原因,选择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签订贸易合同。为了防止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国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也不一定构成犯罪,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新婚姻法适用时间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适用时间“新婚姻法”,是国家在2011年8月12日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二、《民法典》婚姻编解释重......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义乌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义乌规定是怎样的?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义乌规定是怎样的?浙江义乌居民因为交通肇事被刑拘的,经检察院起诉,法院会做出判决,量刑标准如下: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


·离婚诉讼程序抚养费问题有哪些?
      离婚问题一直以来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也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我国近几年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增加,导致离婚时候需要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有关于离婚问题的详细......


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的执行如何规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