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给公司法人背债会有什么影响?

  给公司法人背债会有什么影响?一、申请破产清算劳动者的工资是第一清偿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rn公司的破产将在法院受理,员工的债务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可与其他工友直接到法院申请参与诉讼,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资。rn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申请注销公司应当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需要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并成立清算组,可以是股东也可以外聘;清算完毕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如果股东不能达成一致,又没有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强行决议的话,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拿到判决后再清算再注销。公司不注销又不正常经营的话,从理论上对股东有两个影响:第一是投资可能就慢慢随着公司消失了,第二是如果最后被工商局吊销了的话,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再注册公司可能会受到影响;除此以外,如果你们当初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话,债权人可以要求你们在虚假和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三、原法人离职原法人虽然离职,但公司注册档案中未变更,该法人仍然可以履行法人代表职责,对外签订的经济往来合同视为有效。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经济业务交易相对人依据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即使已经变更,其行为的效力仍然归属于公司,公司不得借此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一个公司当法人的时候还是需要谨慎考虑,首先要对其公司有所了解,其次对其公司的未来要有所预测,最后再决定要不要做法人。否则以后给公司法人背债的话,对自己的工作以及生活上都会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会给其一个合理的解释。
  
  
  
总结:给公司法人背债会有什么影响?一、申请破产清算劳动者的工资是第一清偿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法律规定要怎么做工伤认定?
      在工作单位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就是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很普遍,发生以后在要求企业进行赔偿时需要提前做工伤认定。很多人不知道工伤认定怎样申请。那么,法律规定要怎么做工伤认定?......


·高温费规定一天多少钱?
      高温费规定一天多少钱?高温费的发放标准各地并不统一。现已上海市为例举例如下:上海关于高温费的规定上海2016年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


·颁发征地拆迁许可证要注意的问题
      征地拆迁许可证就是在使征地拆迁合理合法化的证书,而在颁发征地拆迁许可证要注意很多问题,比如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颁发时应申请听证,颁发征地拆迁许可证时需要公示。以上列举的都是颁发征地......


·管辖权异议有效期是什么时候?
      管辖权异议有效期是什么时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由法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现在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贷款投资的现象逐渐增多,那么怎么取
      现在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贷款投资的现象逐渐增多,那么怎么取得贷款呢?这些人就会采取房产抵押的方式来取得贷款进行投资,但是并不是所有房产都可以抵押的,那么房产抵押条件有哪些?我们在下......


·受贿人家属退还给行贿人的款项会被追缴吗
      一、受贿人家属退还给行贿人的款项会被追缴吗?受贿人家属退还给行贿人的款项通常都会被追缴的,因为行贿款属于赃款。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


给公司法人背债会有什么影响?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