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与补缴个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省直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导至社保欠缴的,可申请社保补缴。
  
  二、社保补缴说明
  
  1、如果在补缴期间有任职单位,您可通过单位进行补缴。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2、广州社保补缴需提交的资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4)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建议缴费单位经办人可联系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具体补缴手续。或可拨打12333进行人工咨询,由工作人员了解您的所属区后为您作出指引。
  
  三、广州社保补缴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后,由社保经办人员对补缴资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补缴申请受理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可在手续完成后,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部资料发放窗口领 取退回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通过上述文字的介绍,相信您对广东省社保补缴政策的具体规定有了明确的了解。如果您不清楚补缴条件或者办理流程,可以仔细参考上述内容。一般来说,补缴提交申请后,需要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关手续,才能完成社会保险的补缴。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申请条件1、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2、用人单位与补缴个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省直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导至社保欠缴的,可申请社保补缴。二、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关于泰州农村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泰州农村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各个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地的政府会加快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因为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拆......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怎样的
      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怎样的一、行政诉讼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行政诉讼中,一方主体是公民或......


·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辞职了
      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辞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辞职,单位可以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办理社保或者离职证明需要相关手续,住房公积......


·公司法人章的管理规定有哪些要求?
      公司法人章的管理规定有哪些要求?印章作为单位或公司的法律有限凭证,在日常的使用上都应该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那公司法人章的管理规定有哪些要求,首先我们在这里要告诉您无论是公司法人章......


·渎职罪特点是什么 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
      渎职罪是指的一类罪,简单点说也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从而被认定构成犯罪。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另外渎职罪里面也是有具体的类型。......


·摩托车酒驾撞车怎么判刑
      摩托车酒驾撞车怎么判刑一、摩托车酒驾撞车怎么判刑酒驾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才会构成犯罪,酒驾撞车构成犯罪才会被判刑。醉驾是一种行为,“醉驾”这两个字并不......


申请条件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