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认为
有些人可能认为,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都能理所当然地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却不知道在很多情况下,他的工伤待遇已经在离他远去,这对于工伤受害方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那么,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具体是哪些呢?让我们来具体盘点一下: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工伤痊愈的或者工伤职工死亡、失踪、定残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此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使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同时反映了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基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我国法律规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接受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这种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不是促进职业康复的,不应排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与其具备相应的条件、履行相应的义务相联系的。当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或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其也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因而也就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须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须停止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看完以上这些内容,相信您对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既然了解了,我们在受到工伤的时候,就不能踩这些红线,这也是间接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到了发生事故的时候,你就得自己承担由工伤引起的所有后果了。
总结:有些人可能认为,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都能理所当然地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却不知道在很多情况下,他的工伤待遇已经在离他远去,这对于工伤受害方来说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仅有行贿人口供可以定罪吗
一、仅有行贿人口供可以定罪吗?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有时效限制么?这个应该会是很多人都会关注并且想要知道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如果劳动人员的工资被拖欠,而这刚好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的情况?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的情况?1.房子过户给子女方式不当,影响未来房产交易父母过户房产给子女的方式有三种:赠与、继承、买卖。父母离世后直接由子女继承房产,看似手续简单、水到渠成,相关税费......
·签完劳动合同后辞职怎么办?
签完劳动合同后辞职怎么办?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
·离婚要共同抚养孩子吗?
离婚要共同抚养孩子吗?离婚要共同抚养孩子吗?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权的时候是具体归夫妻双方的某一方拥有,不会判决抚养权共同拥有,但是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和有利成长,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抚养......
·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
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一、房屋拆迁工作是否需要公告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
有些人可能认为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