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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场对民事诉讼开庭后的影响大吗?

  被告不到场对民事诉讼开庭后的影响大吗?
  
  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公安机关和相关法律部门不能做出合理的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但往往被告人想要躲避法律的制裁而选择不出庭,那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带你了解一下如被告不到场对民事诉讼开庭后的影响大吗,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如果在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经承办法官允许的,则可由法院另外择期开庭。  
  
  2、如果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则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不在场有着较详细的解释。如当事人或被告有正当理由、临时申请回避等理由法院予以延期开庭处理。但被告如接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做去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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