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证罚款标准是什么?
都知道行贿罪是很严重的,但是对单位行贿罪又是什么呢。对单位行贿罪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来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礼品财务送予国家的事业单位就会面临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本站我们为您整理出了单位行贿罪证罚款标准的法律条目与您过目。一、单位行贿罪证罚款标准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定义、量刑】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单位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也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或规章而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多次多人或数额很大,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等。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个人得好处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定罪处罚。二、单位行贿罪是什么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针对的主体受贿对象是国家事业单位机构,受处罚的行为正对的是妄图通过行贿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那些人。送礼要送得合乎规定,更多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本站咨询。
总结:都知道行贿罪是很严重的,但是对单位行贿罪又是什么呢。对单位行贿罪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来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礼品财务送予国家的事业单位就会面临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如何赔偿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如何赔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如果用人单位无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
·回复律师函格式是什么?
回复律师函格式是什么一、律师函如何回复律师函可委托律师办理,是否回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有谈判的余地,可以先进行谈判。如果不回复或谈判不成,发函一方会考虑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所以最......
·为什么批捕送到外省异地关押?
一、为什么批捕送到外省异地关押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羁押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会或者职务犯罪有异地羁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异地羁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
·写辞职信
写辞职信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也可以再......
·构成窝藏罪既遂怎么量刑
构成窝藏罪既遂怎么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
·一、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吗?
一、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吗?误工费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但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受害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
单位行贿罪证罚款标准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