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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
  
  (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
  
  1、一般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四、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2、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
  
  a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b新闻侵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c商标、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六、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1、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为2012修正案新增,希望引起考生重视)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3、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6、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民事纠纷当中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这几个不同的规定。分门别类的区分开来肯定在记录的时候就比较好记一些,平时不接触这些知识的人的眼中看来,可能会觉得记这些法律知识是有些困难的,可实际上这些都是司法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临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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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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