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法院一审多长时间宣判?
在经济的大发展趋势下,人们的手中的存款数也随之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则从中看到了获利的机会,想尽一切办法去骗取防范意识差的人。非法集资虽然不如传销那么直接,但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那么对于非法集资的不法分子,非法集资案法院一审多长时间宣判。
非法集资案法院一审多长时间宣判?这种案件都比较复杂,一审期限为三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还可延长三个月。
一、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无论是传统的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方式,比如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还是比较新颖的方式,比如公司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对于中小企业都有难以逾越的障碍。间接融资模式中银行和小贷公司需要企业提供担保和资信证明,互联网金融借贷则只能是小额,不足以解决企业的长期融资问题。直接融资模式如上市等方式,又有严格的审查标准,特别是财务指标,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达到。因而,有一些中小企业就会铤而走险,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其实往往并不知道他们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可能认为他们是在合法融资。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融资之间的界限,从而给融资企业以提示,避免融资不成反而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金融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具备以下四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点,就是指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话,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其中,我们最应当注意的是第(二)、(三)项最容易引起误解。其中,“向社会公开宣传”中口口相传的形式,其实也构成违法。中国银监会定于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中国银监会302会议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在这次会议上,记者提出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向社会公众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回答说,“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登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我们对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把握,在实践中应当进行穿透性审查,追究其实质是否构成“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结果,而不仅仅以形式为考察重点。
另外就是第(三)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一项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把握却很难。
例如,有的房地产公司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隐蔽性非常强。这些房地产公司表面上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房地产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房产之后,将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回本或者出租,给予消费者固定回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而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就可能违反法律,另外一种不容易识别的融资方式则是股权融资。目前有一种融资模式即股权众筹就和此种违法形式的融资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很容易混淆。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这种融资方式很容易演变成为非法集资行为,其中,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便是一个很容易触及的罪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证券发行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的案件,一般牵扯人和物比较大,在一审判决之前,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需要做很多工作得到更加充分的证据,所以其受理判决的时间,期限虽然是三个月,若程序复杂,则长达半年的时间。
总结:在经济的大发展趋势下,人们的手中的存款数也随之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则从中看到了获利的机会,想尽一切办法去骗取防范意识差的人。非法集资虽然不如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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