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价格欺诈怎么判定违法性质?

  价格欺诈怎么判定违法性质?
  
  我们在消费场所进行正常的消费并且结账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账单与实际看到的商品价格不一样的,那我们就有可能遇到了商家对我们进行价格欺诈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商家就已经违反了关于商品价格和侵犯消费者的相关法律。那么,价格欺诈怎么判定违法性质?
  
  一、价格欺诈怎么判定违法性质?
  
  通常情况下,价格欺诈中的经营者包括从事消费品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或者通过商场等进行产品零售的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等,因此,“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对于贸易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谎称“政府定价”。
  
  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样,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
  
  经营者如有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诸多法律责任:如:
  
  1、行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一”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
  
  如果商家通过在价格上“做手脚”就会直接侵犯消费者购买商品对等价值的权利,进一步说也会危害到商家自身的经营信誉,所以我们建议所有商家要诚信经营拒绝这类的违法行为。
  
  
总结:价格欺诈怎么判定违法性质?我们在消费场所进行正常的消费并且结账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账单与实际看到的商品价格不一样的,那我们就有可能遇到了商家对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怎样界定夫妻个人债务?
      怎样界定夫妻个人债务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


·公安机关不报检察院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公安机关不报检察院批捕是什么意思?不批捕就代表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可以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


·关于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小股东负法律责任吗
      负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


·债务人迟延履行该怎么办
      债务人迟延履行该怎么办一、债务人迟延履行该怎么办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应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违反了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


·证据三性法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证据三性法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价格欺诈怎么判定违法性质?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