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申财产保全侵权的责任由谁承担?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出于某种目的,经常会用到财产保全,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但是,有时候,债权人不具备资格,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程序有误,会给债务人造成损失,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申财产保全侵权的责任由谁承担?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申财产保全侵权的责任由谁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败诉不是判断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典上的规定,而我国《民法典》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与其在侵权行为上的地位,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依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申请财产保全侵权的方式有几种?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申请保全对象错误或者没有保全的必要性,都可能给债务人造成侵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财产保全侵权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其要向债务人进行民事赔偿。因此,财产保全虽然是争取利益的方式之一,但是也要使用的合理合法才行。
  
  
  
总结: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出于某种目的,经常会用到财产保全,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但是,有时候,债权人不具备资格,或者申请财产保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建设,有关的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我国侦破的犯罪案件也是日益增多,在侦破案件中有力的证据是破案的必备条件,那么在采集证据时也必不可少的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帮助,那么为......


·批捕嫌疑犯到判刑程序一共需要多久结案?
      一、批捕嫌疑犯到判刑程序一共需要多久结案?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


·无证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吗
      无证驾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无证驾驶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一般给予罚款和记分的处罚。危险驾驶罪是犯罪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


·一、婚姻法对轮流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婚姻法对轮流抚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1、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


·如果有两份遗嘱,遗嘱以那份为主
      如果有两份遗嘱,遗嘱以那份为主应该是后面那一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


·公司股东会关于开发立项的决议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公司股东会关于开发立项的决议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


申财产保全侵权的责任由谁承担?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