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一般遵循下述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可随父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条件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许。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您应该清楚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了吧,此时如果离婚夫妻可以协商一致的话,则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无论约定哪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的。当然,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判决。
  
  
总结: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写遗嘱需要公证吗?
      写遗嘱需要公证吗不需要。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等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继承法》第十七......


·离婚孩子抚养权还是监护权
      离婚孩子抚养权还是监护权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


·签订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们都知道合同是依法保
      签订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注意事项我们都知道合同是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文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才能防范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设计人签......


·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在现在的生活中,大家的心变的越来越浮躁,夫妻之间离心的事情也是常有发生的,不在和以前一样了,但是如果夫妻其中有一方伪造了债务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也是有相应的处理办法的,其中也要依据......


·d倒闭公司融资后倒闭怎么办?
      d倒闭公司融资后倒闭怎么办?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经济模式不断出现在人们的实现,近年来,融资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经常听到某某企业完成几轮融资,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但是融资也是......


·妻子婚内出轨,丈夫离婚后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一、配偶出轨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出轨一方的行为必须符合重婚(与出轨对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与出轨对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另一方诉请精神损害赔......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