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违法和犯罪是绝对不一样的,犯罪行为肯定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而我国公民的某一间违法行为,却不能说当事人已经犯罪,在区别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时候,主要也是根据当事人某种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来确认的。比如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可能有多数人都不清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二、违法行为有哪些分类?
  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和其它一些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1、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能够看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以上四个方面并且缺一不可,最基本的所谓违法行为,肯定是已经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某些条款,而且有些过失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肯定是必须要有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我们提醒您在生活当中一定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
  
  
  
总结:违法和犯罪是绝对不一样的,犯罪行为肯定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而我国公民的某一间违法行为,却不能说当事人已经犯罪,在区别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时候,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改姓氏需要什么手续手续
      父母亲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带上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双方亲自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未成年人不能自行改名,未成年人改名须得到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才可,自己改名须年满18......


·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政府征地是一项大事,它关乎者征地赔偿的领取,政府也致力于让每个被征收土地的家庭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赔偿待遇,并且保障不影响这些家庭的生活水平,每个地方的征收标准都会有些不一样的地方,......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情形有哪些?网络著作权纠纷怎样解决?情形:1、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已在网络上传播但已经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的;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


·他项权证到期抵押权是否有效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部分人会将房屋作物抵押物向银行进行贷款,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会用到房屋相关证件,其中就有他项权证的使用。那么,他项权证到期抵押权是否有效呢?一般来说,他项权证到期后......


·不批捕的案子怎么公诉,还可以进行公诉吗?
      一、不批捕的案子怎么公诉,还可以进行公诉吗?不批捕的案子还可以进行公诉。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不批捕,说明不符合逮捕条件,一样涉嫌犯罪,不会改变公诉的性质。仍然属于公诉案件。对于不批......


·醉驾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醉驾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1、对于情节显著......


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