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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相信现在的企业已经不存在非法雇佣还未满18岁孩子的现象,但是企业也架不住可能会在未成年人对年龄的欺瞒下的无意招聘。所以企业为了避免没有及时发现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而被法规处罚,会在事前制定出系列的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加以规范。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规定的内容有什么?
  
  一、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
  
  1.目的
  
  为使公司在不明真相下一旦雇佣了未成年的操作能有所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意外情况下雇佣了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3. 定义
  
  3.1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3.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工人。
  
  3.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职责
  
  厂务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并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5.工作程序
  
  5.1 厂务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5.3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4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SA8000管理代表或厂务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6.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厂务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6.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 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6.6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6.7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6.8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6.9 用人公司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6.10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11 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6.12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6.13 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14 厂务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7.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7.1 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辞退,并付相关费用。
  
  7.2 在童工被遣送回原地前若有患病或伤残,本公司应当负责医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3 被遣送的童工确实需上学而家中又有困难者,厂方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止。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7.4 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
  
  相信您也都感受到了制定该管理规定的企业无不体现着对未成年工的一种关怀,当然这也是顺应了国家保护未成年工的基本理念,因为未成年工在身心上都没有成熟,仍然需要对其进行阶段性的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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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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