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有哪些?
  
  合同法中规定了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到的三种抗辩权,不同的抗辩权的概念不同、行驶条件不同,所以特征也是存在着差异的,根据我国立法机关的规定,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呢?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有哪些?
  
  
  一、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
  
  2、他是一种单项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履行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变”、“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
  
  3、它属于形成权,即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依赖于先履行人的协助。
  
  4、先履行抗辩权有:“私立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导读:本文为你介绍了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的介绍,讲述了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等合同旅行中的抗辩权的一系列问题。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也即顺序履行抗辩权的一种,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先履行抗辩权特征主要是指它是一种形成权,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义务之前,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对方不遵守约定为由,也不履行义务。
  
  
总结: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有哪些?合同法中规定了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到的三种抗辩权,不同的抗辩权的概念不同、行驶条件不同,所以特征也是存在着差异的,根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 责任保险的
      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律上认定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


·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处理?
      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处理??跨省起诉离婚怎么处理?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围观打架遭殴打应该怎么办?
      围观打架遭殴打应该怎么办?有些人总是喜欢看热闹,或者说是好奇心比较重,总是喜欢扎堆看一些群体性的活动。那就有人打架的时候有很多人围观,没有制止也没有任何的动作,就是在观看。现实生......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签到合同吗?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签到合同吗?一、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签到合同吗?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签劳动合同几年?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签劳动合同几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


·司法解释未生效合同有违约责任吗
      司法解释未生效合同有违约责任吗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生效。因此,合同未生效,没有违约责任,但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


先履行抗辩权特征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