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认定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认定是什么?1、离婚财产分割的认定。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2、抚养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抚养费变更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对于夫妻双方离婚时,不仅需要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也需要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对子女抚养权的支付情况存在异议的,那么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总结:一、离婚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认定是什么?1、离婚财产分割的认定。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


·请问行政拘留就一辈子污点吗?
      请问行政拘留就一辈子污点吗?我们可能有的时候会犯错误,但是如果这个错误比较小,可能会涉及到行政拘留,也是蹲在看守所,而且心里也是特别害怕,怕以后自己正常生活都会被破坏,那么行政拘......


·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哪个机关执行的?
      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哪个机关执行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


·离婚财产归女方怎么写才可以?
      离婚财产归女方怎么写才可以?可以写好一份协议约定好离婚后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


·协议离婚要是不成该怎么办?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其实都不是只要提出了申请之后,就一定能够离婚成功的。而要是这种方式下离婚不成的话,就只好另想办法。那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要是不成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比较......


·人寿保险费的构成内容有什么?
      人寿保险费的构成内容有什么?毛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保险费精算现值为纯保费精算现值与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之和,从而可得:纯保费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认定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