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租赁合同税务局认可么?
无偿租赁合同税务局认可么?
一、无偿租赁合同税务局认可么?
认可,无偿租赁合同在税务部门的认定上只要交纳相关税费就不存在问题,具体的税费有: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房东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给您的公司使用,属于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不动产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 、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房东无偿将房产提供给您的企业使用,无出租收入,无从租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由使用人缴纳,即由房东成立的公司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 、土地增值税、契税:
由于房东将房产提供给您的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如果房东给您公司无偿使用的是住房,不区分用途,根据相关规定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果房东给公司无偿使用的是非住房,那么应根据土地使用证面积或实际占用面积,以房产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纳税。
5 、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因此,房东将自己的房产无偿提供给您公司使用,税务机关是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东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印花税:
(1)如果房东给公司无偿使用的是住房,根据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不管房东与公司就无偿使用的房产是否签订合同,都免征印花税。
(2)如果房东给公司无偿使用的是非住房,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要求房东按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
无偿租赁合同与相关税种的交纳是没有关系的,不管是无偿租赁还是有偿租赁,都只是租赁双方之间就有关报酬达成的协议,在租赁合同生效后,对于需要交纳的税费还是要有当事人交纳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处理,避免违法行为。
总结:无偿租赁合同税务局认可么?一、无偿租赁合同税务局认可么?认可,无偿租赁合同在税务部门的认定上只要交纳相关税费就不存在问题,具体的税费有:1、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是长期还是短期
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是长期还是短期长期,短期是指一年以内。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
·聚众斗殴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聚众斗殴的赔偿责任有哪些?在公共场所联合他人进行打架斗殴,报复他人的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的也就是构成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进行聚众斗殴的需要依照我国刑法进行惩处,情节轻者对其进行罚款处......
·河北诈骗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河北诈骗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河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
·撤销离婚诉讼诉讼费能退吗?
撤销离婚诉讼诉讼费能退吗一般来说,申请者主动撤销离婚诉讼是可以退部分诉讼费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功能主要有哪些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辩护功能主要有哪些?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3、律师有权调查和......
·车被追尾赔偿哪些内容?
车被追尾赔偿哪些内容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你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被损坏......
无偿租赁合同税务局认可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