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员工因疫情不能返程会被辞退吗?

  员工因疫情不能返程会被辞退吗?员工因疫情不能返程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二、具体情况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2.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需要明确的是,疫情原因属于人力不可抗因素,所以是不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原因的,对于强行辞退员工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支付双倍工资待遇的,即使是正常辞退也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总结:员工因疫情不能返程会被辞退吗?员工因疫情不能返程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销售劣药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销售劣药罪既遂一般判多久?销售劣药罪既遂一般的量刑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如果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办
      如果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办一、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处理首先要搞清楚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保证担保,使用的时效与其他时效不同。根据不同抵押方式,条子过期不等于担保义务消失。如:......


·个人名誉被造谣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新闻报导、舆论监督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或者没有审查别人提供的不实内容而直接发布,又或者用侮辱性的言辞贬低他人的名誉,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被贬低名誉的当事人可以......


·治安管理处罚的类型包括几种
      治安管理处罚的类型包括几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


·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吗
      小产权有土地使用证吗,如何区别商品房和小产权房?现如今,买房越炒越热房价也一路飙升,在竞争压力非常大的社会状态下许多人将目光从商品房即大产权房转向了小产权房,那么许多人会有这样的......


·一、交通事故对方留下后遗症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留下后遗症怎么办?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如果出现后遗症的话,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获得以下的赔偿:1、在治疗期间以及康复阶段,受害者耽误的工作时间以及收入;2、在治疗......


员工因疫情不能返程会被辞退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