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两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对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世的一方并不能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1、无夫妻共同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应平均分配。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是去世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2、无遗嘱的情况下,对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死去一方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顺序来继承,一般为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一方死亡的话,那么就会意味着分割财产的事情,而对于死者财产的分割只会针对于个人的财产,个人的财产就会直接转为遗产来进行给自己的直系亲属来进行分配,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分配均匀才不会引起家庭的矛盾。
  
  
  
  
  
  
总结: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两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对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抢注商标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抢注商标解决方式有哪些?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


·出口产品购销合同
      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出口产品购销合同需方(甲方):供应(乙方):地址:开户银行:帐号:帐号:为发展对外贸易,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收购乙方如下产品合计......


·人防工程包括什么
      人防工程包括什么一、人防工程包括什么 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


·一、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应承担哪些责任酒驾交通事故,一般是
      一、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应承担哪些责任酒驾交通事故,一般是负全责。具体的责任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一)酒后驾车肇事的行政处罚酒驾所负的行政责任分两种,一是酒后驾车要扣证并罚......


·企业遇到拆迁后需要做些什么?
      企业遇到拆迁后需要做些什么?  很多企业在遇到拆迁时都面临着不知道从何入手的问题,不知道自己需要做哪些准备,能做哪些准备。拆迁律师(400-6436-520)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在办案中与出......


·入职签了合同就离职有问题吗?
      在我们寻找到工作时,就涉及到签合同这一环节。签署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所关心的问题,因为它十分重要,它是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并具有法律效益。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关系的一个依据,关乎双......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