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一、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 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三)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四)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根据规定,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解除了保险合同的,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并不需要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当然,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开始,合同生效一直持续到解除保险合同,这期间产生的保险费,保险人也是可以不予退还的。
  
  
  
总结: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一、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用人单位进行重整裁员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进行重整裁员有赔偿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员的就有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判决书没了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判决书没了怎么办?如果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离婚判决书丢......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全称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全称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是对房屋这类不动产的登记做出规定的法律,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而正式实施了上述条例之后,房屋的......


·原告开庭时间迟到会有什么后果?
      原告开庭时间迟到会有什么后果?一、原告开庭时间迟到会有什么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


·上市公司换股并购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上市公司换股并购优缺点分别是什么?在上市公司并购方式中,目前上市公司换股并购是其实施股权并购的不错选择。公司通过将目标公司股票按照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从而实现收购。虽然这种方式好......


·偷窃行政拘留一般会被拘留多久
      偷窃行政拘留一般会被拘留多久偷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自然不会给予刑事处罚,但这毕竟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因此往往会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也就是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