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过失致人重伤犯罪构成是什么?

  过失致人重伤犯罪构成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重伤罪也是非常一项重点照的罪名,因为当事人的相关失误而造成对他人的相关损失,这都是非常不公的。所以犯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具体相关的赔偿,根据受伤者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犯人需要对其承担所有的赔偿。
  
  
  
总结:过失致人重伤犯罪构成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是多久?对于一些很少接触到法律的人来说,大多数的人对于法律了解的并不多。平时我们在电视上经常会听到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词,那么对于这里面的内容我们有理解多少呢?就拿时间......


·现如今,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提前将自己的财产
      现如今,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从而使得诉讼结果提出的各种强制要求无法满足进而使得自己经济上受到损失,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全,保全自己的房......


·单方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流程
      单方事故:指不涉及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举例: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单方肇事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要几人?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职权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需要鉴......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为哪几种情况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先对事故责任做出了认定,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而此时根据事故情况的不同,做出的事故认定也分为很多种情况。那具体而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为哪几......


·做胎儿亲子鉴定费用大概是多少?
      亲子鉴定的主要目的,它是利用医学的原理来进行血缘的判断。当然,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做亲子鉴定一般都是为了解决一些纠纷。由于做亲子鉴定需要费用,那么做胎儿亲子鉴定费用大概是多少?那么,接......


过失致人重伤犯罪构成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