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扒窃的犯罪特点有哪些?
团伙扒窃的犯罪特点有哪些?(—)数量增多,活动猖獗。扒窃分子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人、财、物大流动,客观上刺激了扒窃犯罪的增长。二是扒窃犯罪得手易,逃脱快,处理轻,挥霍方便。不少犯罪分了把扒窃视为获取不义之财的捷径,纷纷涌入。(二)团伙作案突出。去年以来,扒窃分子结伙作案明显增多,常常一人作案,多人掩护。或依仗人多势众,叫抢明夺。(三)青少年作案日趋严重。去年以来,某市抓获的扒窃分子中,20岁以下的占总数的88.8%。其中包括一些14岁以下的少年。(四)出现明显的暴力化趋势。目前扒窃活动已由单一犯罪向多种犯罹发展,往往与抢夺、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掺杂在一起,呈现明显的暴力化趋势。去年以来,某市桥东区发生扒窃分子作案时对失主实施暴力殴打的案件12起。全市还多次发生扒窃分子打伤或武力抗拒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的案件。(五)流窜犯和惯犯的比重大。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流窜扒窃犯罪活动明显增多。1988至1989年2月,某市抓获外地窜入的扒窃分子占抓获总数的28.1%。同时流窜扒窃分子中农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他们发财心切,又不想勤劳致富,于是走上扒窃犯罪的道路。屡教不改的扒窃惯犯也呈增多的趋势。这些惯窃分子具有一定作案经验,往往结伙行动,引诱和教唆青少年犯罪,因而对社会治安构成极大危害。(六)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是善观风向,相互串联,采取以变应打的方式,变换作案时间和场所。其次是一旦被发现,立刻消灭赃证,死不供认。三是抓一次供一起,不交待余罪二、盗窃罪之扒窃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扒窃就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而盗取他人的财物,这种情形只要一旦构成犯罪的要件必定就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如果是团伙进行犯罪的话,那么就会根据主犯和从犯分情形来进行处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
总结:团伙扒窃的犯罪特点有哪些?(—)数量增多,活动猖獗。扒窃分子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人、财、物大流动,客观上刺激了扒...#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乐山市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哪些?
乐山市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哪些?我们您都知道,现在政府工作不仅仅只是做到基本工作,还包括接受公众对其工作的监督。其中信息公开就是一种政府接受监督的方式,这也充分能够体现我们国家人民......
·注册商标重名两个字是否侵权
注册商标重名两个字是否侵权要看具体情况。判定是否侵权主要标准有三点:(1)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何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一般参见商标局译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拖欠货款诉讼时效多久
拖欠货款诉讼时效多久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
·加班的判断标准
从规定来看,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至于在该时间内......
·保证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保证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有多久?一、保证人追偿的诉讼时效有多久?追偿权是有时效的,一般时效为2年。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担保人在行使......
·如何才能中止民事诉讼审理?
如何才能中止民事诉讼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团伙扒窃的犯罪特点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