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金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金吗?在劳动关系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1、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按照职工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赔偿金。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且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补偿金?(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给员工付经济赔偿金得看公司是在什么情况下单方要求解约的,如员工有严重过错,徇私舞弊、不执行派发的任务,而且不肯改正,或者公司裁员等,那就无需给员工赔偿金,但无理由的辞退员工则需要赔偿。
  
  
  
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金吗?在劳动关系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诉讼参与人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参与人包括的范围有哪些以下人员是承担诉讼职能的诉讼参与人: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萍乡拆迁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


·死缓犯限制减刑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死缓犯限制减刑的条件都有哪些《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


·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
      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一、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1、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租来的养殖场,禁养搬迁奖励该给谁?
      租来的养殖场,禁养搬迁奖励该给谁?拆迁奖励是给被拆迁人的,而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标的的所有权人,所以搬迁奖励是给养殖场所有人的,而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


·我国如果家属共同受贿怎么认定?
      家属共同受贿认定的法定情形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受贿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金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