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名誉权最高赔付多少钱?

  名誉权最高赔付多少钱?
  
  一、名誉权最高赔付多少钱?
  
  名誉权侵权最多赔偿多少是没有参考依据的,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名誉侵权案件的事实流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名誉权最高赔付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根据侵害情节后果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也会从是否得到受害者的谅解,能够减少赔偿,当然也会考虑侵权人的社会地位,较高的赔偿标准也会提高。
  
  
总结:名誉权最高赔付多少钱?一、名誉权最高赔付多少钱?名誉权侵权最多赔偿多少是没有参考依据的,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
      相关法律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在我国只要已满18周岁就意味着成年了,那么是不是代表父母只需要抚养子女到18周岁呢?究竟法律中规定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呢?详细内容请......


·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遗产都需要进行公证
      虽然说并不是所有的遗产都需要进行公证,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将遗产进行了公证,只会更加的保险,也不怕以后横生枝节,因为遗产的继承而纷争不断,家无宁日。所以,进行一下遗产的公证,......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在社会上有人通过自己的辛勤的劳动获得钱财,有人则走小路,通过盗窃他人的财物来获得钱财,这种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在道德上是不齿的,那么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下......


·犯罪中止怎么处罚
      犯罪中止怎么处罚一、犯罪中止怎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


·专利权被别人申请了怎么办?
      专利权被别人申请了怎么办?专利权被别人申请了的,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专利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


·离婚案件的办案时限是多长时间?
      离婚案件的办案时限是多长时间?一、离婚案件起诉地点的要求(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名誉权最高赔付多少钱?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