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被征地补偿款多久打款?

  在当代社会,一旦土地被征收的话,那么其中就会涉及到一个款项的发放问题,所以大家都比较着急,什么时候能够具体的将所有的现金都打到自己的卡上,一般情况下三个月之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于安置补偿费用的方案进行一个审批。土地被征地补偿款多久打款?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一、土地被征地补偿款多久打款?土地被征地补偿款三个月的时间内打款,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二、征地补偿款包含范围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当代社会,一旦土地被征收的话,那么其中就会涉及到一个款项的发放问题,所以大家都比较着急,什么时候能够具体的将所有的现金都打到自己的卡上,一般情况下三个月之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于安置补偿费用的方案进行一个审批。
  
  
  
总结:在当代社会,一旦土地被征收的话,那么其中就会涉及到一个款项的发放问题,所以大家都比较着急,什么时候能够具体的将所有的现金都打到自己的卡上,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二审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在法庭上很多案件都有疑点并困难重重
      二审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在法庭上很多案件都有疑点并困难重重,所以需要二审来进行进一步的阐述案件,二审的裁判效力与一审有很大的差别,一审无生效和不生效之分,但二审为终审判决,判决下达......


·讨债时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吗
      讨债时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吗一、讨债时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吗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


·没逮捕可以监视居住吗?
      一、没逮捕可以监视居住吗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女方离婚答辩状范文
      法院在审理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中,一般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求提交相应的民事答辩状。该答辩状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女方离婚答辩状该如何来写呢?我们给......


·结婚还用拿离婚证吗
      用,如果是再婚的,需要带离婚证。二婚者需要携带离婚证明表明自己的单身状态。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提供离婚证,通过法院判决的需要提供离婚判决书,前一段婚姻中配偶死亡自动脱离婚姻关系......


·公司交社保会从工资里扣吗?
      公司交社保会从工资里扣吗?社会保险是单位交一部分,职工自己交一部分的,扣工资的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1、单位是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这是单位的义务,你们单位一直不给你们交社保,你......


土地被征地补偿款多久打款?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