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

  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
  
  一、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
  
  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2、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4、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二、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被检察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需要检方和当事人辩护人出庭质证。作为辩护律师,主要从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提出当事人不符合本罪,或者提出当事人情节上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等。
  
  
总结: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一、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如果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抹灰工程质量检验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检验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工程施工包括很多分项目,各个分项目综合起来才构成了整个工程。比如住宅施工当中就包括主体施工、砖墙施工、水电施工、装修施工等,各个分项也对应着不同......


·法律中规定的单位行贿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自然人行贿的在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构成行贿罪。但要是单位实施行贿行为,并且也达到了规定的标准,那此时构成的就是单位行贿罪,而不再是行贿罪。那具体来说法律中规定的单位行贿的方式有......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私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出卖方: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


·一、上海抚养费一年多少钱?
      一、上海抚养费一年多少钱?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


·车辆行驶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若是有证据表明事故车辆没有超
      车辆行驶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若是有证据表明事故车辆没有超速没有违章、驾驶人证件齐全、车辆手续齐全等车辆当事人没有责任,那么发生事故了还用赔偿对方嘛?交通事故致人昏迷无责任咋处理?......


律师给寻衅滋事如何辩护?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