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小企业都会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小企业都会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二、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1、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2、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3、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4、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5、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6、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7、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8、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9、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10、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11、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12、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1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14、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企业是否存在着偷税漏税的这种行为,肯定不能直观的用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判定,不能说,只要是小企业就一定都有偷税漏税的行为,只不过是很多小企业没有储备足够的财务方面的人才,再加上工作人员不了解税收知识的话,就不懂得合理避税。
  
  
  
总结:小企业都会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刑法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刑法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侵犯名誉权纠纷时效是多长
      侵犯名誉权纠纷时效是多长名誉权受侵犯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


·劳动法规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劳动法规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多少?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


·在我国如何推翻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如何推翻土地使用证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具有战略性的意义的,土地资源不仅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个人来说,土地也是我们的立身之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得......


·哪些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哪些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1、生产经营收益。包括生产劳动收入、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也包括股票债权买卖收入、投资经营企业收入等。2、工资奖金。包括基本工资部分,也包......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在很多资源型城市,都存在大量棚户区,居住在这里的人们生活环境很差。国家为了改善其居住环境,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改造过程中,棚户区居......


小企业都会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