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的执行一般要由司法机关认证的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处理,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关系了当事人的赔偿情况,所以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应当严谨的进行处理,避免出现鉴定错误导致违法行为。
  
  
总结:一、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死亡后的捐款属于遗产吗?
      死亡后的捐款属于遗产吗?首先,从捐款的目的看,捐款本身是为了扶贫济困,而并不是使受赠人或其亲友从中谋取利益。当捐款到达被捐赠人以后,捐款是有明确的特殊公益用途的,那就是治病救人。如果......


·投保人没经济收入合同生效吗?
      投保人没经济收入合同生效吗?一、投保人没经济收入合同生效吗?买保险对收入没有底线,但会根据你的收入来设定保费,年交保费不要超过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只要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合同具备成立条......


·财产保全诉前担保人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财产保全诉前担保人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如果因为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


·四川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可以说盗窃罪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同时在我国也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犯罪。从很早之前就已经存在。当然,现在的情况与之前不同,也就意味着现在我国对盗窃罪的处罚是与之前不同的。并且,在不同的省......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


·2亿的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的后果是什么
      2亿的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的后果是什么?1、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3、公司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