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公路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

  一、公路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
  
  1、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其中土方路基压实度按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四级公路三档设定。
  
  2、本章规定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如果检查路段以延米计时,则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最低检查频率:多车道公路必须按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
  
  3、路基压实度须分层检测,路基其他检查项目均在路基项面进行检查测定。
  
  4、路肩工程可作为路面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5、服务区停车场、收费广场的土方工程压实标准可按土方路基要求进行监控。
  
  二)排水工程
  
  1、 排水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路基以外。
  
  2、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
  
  3、跌水、急流槽、水簸箕等其他排水工程可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4、路面拦水带纳入路缘石分项工程,排水基层可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5、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6、排水泵站明开挖基础可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7、钢筋混凝土构件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应力钢筋的加工和张拉分项工程。
  
  三)挡土墙、防护及其它砌筑工程
  
  1、对砌体挡土墙,当平均墙高小于6m或墙身面积小于1200m2时,每处可作为分项工程进行评定:当平均墙高达到或超过6m且墙身面积不小于1200 m2时,为大型挡土墙,每处应作为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2、悬臂式和扶臂式挡土墙,桩板式、锚杆、锚碇板和加筋土挡土墙应作为分部工程进行评定。
  
  3、丁坝、护岸可参照挡土墙的标准进行评定。
  
  4、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均应包含钢筋加工及安装分项工程。
  
  事实上,公路工程属于市政单位项目,其质量等级标准需要对公路工程方面的知识有着非常专业的了解,由于其他无关人员平时也不会接触到公路工程质量的验收,所以详细的参考准则我们也不在这里做过多的介绍了,这需要工作人员自己查阅专业的资料了解。
  
  
总结:一、公路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一)路基土石方工程1、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起诉强奸罪一般几年失效
      起诉强奸罪一般几年失效只要是在刑事追究时效内(一般为十年)都可以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只是时间拖得越长,越不容易取证,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二、强奸罪量刑标准1、......


·交通事故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车辆运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


·交通事故处置流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处置流程的规定是怎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如果肇事司机拖着不给钱的话,你们可以起诉肇事司机,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后期治疗的费用......


·夫妻双方离婚后
      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会按照双方的条件来判决谁更有抚养孩子的权利。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则需要支付孩子每个月的赡养费。但是,对方拒绝支付赡养费怎么办?想要追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又是如何规定......


·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合法吗
      一、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合法吗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孕妇停薪留职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停薪留职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


·一、离婚后财产补充协议内容有效吗?
      一、离婚后财产补充协议内容有效吗?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定。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


一、公路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