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征收鱼塘,种鱼和鱼苗的未来损失给补偿吗?

  征收鱼塘,种鱼和鱼苗的未来损失给补偿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综上所述,政府因为基建的原因可能征用农民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或者鱼塘等。对于鱼塘的处理,往往是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补偿,对于鱼苗未来损失,不予补偿,因为这个未来损失是不能预计的。因为补偿引发纠纷,村民可以找有关部门调解。
  
  
  
总结:征收鱼塘,种鱼和鱼苗的未来损失给补偿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老年人监护权有哪些要求?
      老年人监护权有哪些要求?老年人监护权有的要求是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此之外,需要对于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监护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


·行贿多少以上就会立案调查
      一、行贿多少以上就会立案调查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认定是以性质来确定。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万以上,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千元以上。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公司上市的优缺点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优缺点有哪些?好处方面:1、利于融资;2、利于股权进行行业整合或自我重组;3、股票流动性最大化;4、利于公司管理;5、品牌建设;不利方面1、合规成本;2、决策自由性;3、控制权风......


·经销商抢注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经销商抢注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13年修改版)相关规定,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具体......


·第一次办理身份证可以在异地办吗?
      小孩首次办身份证不可以在异地办理。小孩第一次办身份证,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


·离婚法院怎么判抚养权
      么判抚养权呢?多数时候女方在离婚时想要争取的孩子的想法更为强烈一些,但是对方又不同意,这时要怎么办,要怎么做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法院......


征收鱼塘,种鱼和鱼苗的未来损失给补偿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