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管辖权转移期限有规定吗?

  管辖权转移期限有规定吗?
  
  一、管辖权转移期限有规定吗?
  
  民事案件管辖移送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转移的行为过程当中有时候会表现得滥用职权,但是对于案件移送得决定,也是很难再改变得,一般来说法院决定管辖移送得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对于移送的期限也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了。
  
  
总结:管辖权转移期限有规定吗?一、管辖权转移期限有规定吗?民事案件管辖移送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要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要赔偿吗?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


·最新股东人数限制是多少?
      最新股东人数限制是多少?一、最新股东人数限制是多少?最新股东人数限制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利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违约金是基于对方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利息则是基于迟延履行所应支付的资金成本。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两个例外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两个例外是什么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


·交通法则大概有哪些呢?
      交通法则大概有哪些呢?从小老师就教过我们:红灯停,绿灯行。我们将这六个字熟记于心,要知道,这些也是交通法则的一部分,交通法则与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当然了,知道交通法则是一回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


管辖权转移期限有规定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