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共同犯罪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体
  
  “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没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构成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的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构成要件行为
  
  共同的构成要件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会身体动与静的活动整体。
  
  二、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酷似共同犯罪的行为,但实际上并不满足共同犯罪的要件。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能全部满足上文所提出的全部要件。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同时犯。所谓同时犯,指的是在同一个时间里对某个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犯罪人。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
  
  2、共同过失犯。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没有成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犯过限。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人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原来的共同故意范围,而为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我们并不认为它们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应当单独对其担责。
  
  4、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一个学理概念,指的是利用他人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行为。因为利用了他人,所以其实该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法律不把间接正犯当作共同犯罪人来看待。
  
  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在人数上面就要求至少有二人,否则的话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这里的“二人”不一定就是指的自然人,可以是两个单位也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的时候,主观上面也是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若是彼此都没有意识到对方,只不过恰好在同一时间实施了侵害行为的,那么属于同时犯而不是共同犯罪。
  
  
总结:共同犯罪构成条件都有哪些一、共同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体“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上海违法停车罚款多少
      上海违法停车罚款多少?怎么处罚违章停车?一、上海违法停车罚款多少。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一、在职员工主动离职有没有补贴?
      一、在职员工主动离职有没有补贴?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


·一、甘肃省交通事故二级伤残怎么赔偿?
      一、甘肃省交通事故二级伤残怎么赔偿?甘肃省交通事故二级伤残的需要对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


·既构成诈骗又构成招摇撞骗怎么判罚?
      既构成诈骗又构成招摇撞骗怎么判罚?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同时存在的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员工在运动会上受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运动会上受伤算不算工伤?在企业办的运动会上受伤算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


·结婚后个人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个人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


共同犯罪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