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的规定假消息若是被大量传播就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了,由刑法可知:
  
  
  1、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非法侵权公民信息犯罪的构成是什么?
  
  
  1、犯罪主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研究犯罪客体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
  
  
  在网上传播虚假消息无疑是会污染互联网的环境的,故此任何人在发现虚假消息的存在时,都是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此时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协助调查虚假传播信息的案件。一旦找到了传播者,此时一旦会以诽谤罪来对侵权者进行量刑。
  
  
  
  
总结:一、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的规定假消息若是被大量传播就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了,由刑法可知:1、编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准格尔旗交通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准格尔旗交通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所有的犯罪都是有具体的犯罪对象,而对应着犯罪对象自然也就知道了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那要是说到贪污罪的话,您知道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吗?其实我国没有从......


·对商标提出无效需要哪些资料?
      对商标提出无效需要哪些资料?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代理委托书;4、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二、法律依据《注册商标法......


·房产继承爷爷奶奶死亡证明没有怎么办?
      当时没有死亡证明:可以从村委会、派出所开出证明,派出所应当有户籍注销的记录。或者直接起诉确权,然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来办理过户等手续。(一)、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


·侵害公司名誉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侵害公司名誉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一、侵害公司名誉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满足以下条件侵害公司名誉权案件会被立案: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责任认定书下来应怎么赔?
      责任认定书下来应怎么赔?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之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当事人双方应当先行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公安机......


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