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区別具体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区別具体是什么两罪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包括对他人身体实施强制力拘束,也包括间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离;而绑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的行为应当具有强制性。3、法定刑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而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4、实践中认定方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二、绑架有其它加重情节时如何处罚?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同时又实施了其它犯罪行为,即出现了绑架罪的加重情节。那么,当出现这些加重情节时该如何处罚呢?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不再单独定罪。但是如果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方法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同时还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则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七十或者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由于这种行为非常严重,因此,法律规定在绑架之后又实施强奸行为的,最高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绑架罪的恶劣程度远远大于非法拘禁罪,因此在处罚上面,对绑架罪的处罚也是比对非法拘禁罪严重。其中,刑法中有规定,犯绑架罪的最高是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但若是成立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就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除非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个时候要么处3-10年有期徒刑,要么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结: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区別具体是什么两罪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夫妻办理离婚的手续具体是怎样的
      说到夫妻办理离婚的手续,其实多半都是指协议离婚中的手续吧。只有在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的情况下,夫妻提出离婚申请的,最终才有可能被准予离婚、结束婚姻关系。那具体来说夫妻办理离婚的手续是......


·故意伤害追究一人责任方式是什么?
      故意伤害追究一人责任方式是什么?一、故意伤害追究一人责任方式是什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


·办营业执照流程是什么?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营业执照的重要性是不可言喻的,营业执照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除了证明企业是合法经营外,还限定了经营范围,由此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超出经营范......


·判刑后不交罚金可以吗?
      判刑后不交罚金可以吗?一、判刑后不交罚金可以吗?判刑后的罚金不交不行,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且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


·河北机动车牌照怎么办理?
      河北机动车牌照怎么办理?一、河北机动车牌照办理流程1、起首到北大厅领取表格三种,《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声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2、新车直接开......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区別具体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