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购房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民法典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二、违反附随义务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实现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反给付义务的损害赔偿因其对给付利益造成损失固然以履行利益为限,对于违反附随义务也应该如此。因为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使当事人依合同可实现的某些利益落空,造成损害,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与义务人义务的不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些附随义务可以用强制履行来救济,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仍然无法弥补。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为限,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般不会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相关条款,但是虽然没有约定,义务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是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如果不履行附随义务或者是履行不当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总结:购房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老公出车祸保险公司怎样算误工费?
老公出车祸保险公司怎样算误工费?交通事故保险如果是全险的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
·因中止执行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还可以进行起诉吗?
因中止执行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还可以进行起诉吗?即使是已经过了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但当事人仍然有起诉的权利。但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勘察单位:____勘察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相互促进,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
·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故房产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故房产如何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已故的话没有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
·有限公司变更法人,变更工商的话需要什么资料的呢
需要进行股权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变更股权流程为: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
·公司注销了货款还能追回吗
公司被依法注销时,应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所以公司注销后,欠款依然有效。公司注销后,其原有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的,公司股东原则上是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当......
购房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