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

  
  一、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侦查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当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继续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也是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并提交至当地的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十分充分时也是会批准逮捕申请的,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到犯罪证据时,也是需要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总结:一、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无主物的提存和遗产的区别
      无主物的提存和遗产的区别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离婚事实婚姻需要办理离婚证吗
      离婚事实婚姻需要办理离婚证吗?事实婚姻一般是不需要办理离婚证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就办理不了离婚......


·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哪里取?
      职工作业时可能会发生意外,职工工伤认定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过程,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相关部门之手,也就是说各个环节有专门负责的机构,不能随意去一个地方办理工伤认定。那么你知道职......


·离婚上诉几次可以自动离婚 一、离婚上诉几次可以自动离婚?
      离婚上诉几次可以自动离婚一、离婚上诉几次可以自动离婚?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案件只能上诉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


·非法集资举报流程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的投资市场十分活跃,而许多不法分子瞄准了投资者的钱,设立各种名目进行非法集资。如果投资者没有防范意识,再加上不法分子的手段高明,投资者就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遭受损失。......


·对于假释和缓刑哪个更严重?
      一、对于假释和缓刑哪个更严重?假释和缓刑不存在哪个严重的问题,这只是刑罚的执行,而非刑罚的裁量;假释和缓刑的区别是:在刑罚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缓刑与假释都是一对容易让人混淆的概......


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