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故意毁坏财物中公然性是什么意思

  故意毁坏财物中公然性是什么意思?故意毁坏财物中公然性是指该人明知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后果,却执意继续实施,毫无顾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有主观的故意,属于法律重点惩处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故意毁坏财物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公然性和偶然性、过失性是截然相反的,既然定罪的罪名就是故意损坏财物罪,那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肯定是没有考虑到任何有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对法律制度没有任何敬畏之心的后果必然是要为此付出严重的代价,损坏别人的财物其实也是图一时之快。
  
  
  
总结:故意毁坏财物中公然性是什么意思?故意毁坏财物中公然性是指该人明知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后果,却执意继续实施,毫无顾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一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有些劳动者和劳动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如果产生劳动争议了,就要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单位应该怎么办......


·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
      什么情形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益?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


·怀孕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
      怀孕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怀孕监外执行一般一周需要报到一次,报道次数每个地方均有所差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


·需要创业的大学生贷款条件有哪些
      需要创业的大学生贷款条件有哪些?一、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条件:1、在读大学生、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2、大专以上学历;3、18周岁以上。二、创业贷款申请步骤:1、申请。毕业生持各......


·一、撤销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一、撤销遗嘱的方式有哪些?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1、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


·交通事故责任书怎么去拿
      交通事故责任书怎么去拿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后,会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送达。二、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


故意毁坏财物中公然性是什么意思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