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醉驾没有事故会不会被列入通缉犯?

  一、醉驾没有事故会不会被列入通缉犯?
  
  
  醉酒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网上通缉。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了,确实如交警所说,是犯罪行为。如果公安给你办理了取保候审,而你没有按照要求随传随到的话,公安有权力对你进行刑事拘留。已经出了事情,不是逃避就能解决问题的,虽然是犯罪行为,但性质和杀人放火的犯罪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能积极配合调查,还是有判缓刑的可能性的。
  
  
  二、醉酒驾车判断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三、醉酒驾车怎么处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4、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我国的交警部门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在驾驶员饮酒后都是不可以继续进行驾车行为的,因为醉驾酒驾也是会严重影响到驾驶员的操控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的,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需要及时的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一、醉驾没有事故会不会被列入通缉犯?醉酒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网上通缉。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了,确实如交警所说,是犯罪行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后果是什么?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后果是什么?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兴起和发展。各个公司的竞争力也逐渐变大,许多公司面临着各个方面的竞争压力。有的公司在资金情形每况愈下的情况下选......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哪些构成的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哪些构成的一、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哪些构成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


·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拐卖儿童一般拐卖年龄是多少?
      拐卖儿童一般拐卖年龄是多少?一、拐卖儿童一般拐卖年龄是多少?刑法中拐卖儿童中的儿童年龄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不满一周岁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6周岁为幼儿,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


·借款到期后部分履行中断诉讼时效吗?
      一、借款到期后部分履行中断诉讼时效吗?借款到期后部分履行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


·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在生活在,总会遇到一些借钱的人拖欠贷款很久都不还的现象,那么如果对方抵赖不还,被拖欠一方就只能去申请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那么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起诉......


一、醉驾没有事故会不会被列入通缉犯?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