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环境污染事故就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安全损害事故,不止会造成

  环境污染事故就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安全损害事故,不止会造成一些人身损害,可能也会导致一些财产损害,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法律是有一定的规定的。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都了解到了关于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的有关内容,环境污染分级标准一般在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中是比较常用的,在确定了环境污染的级别之后,才能提出有效的应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总结:环境污染事故就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安全损害事故,不止会造成一些人身损害,可能也会导致一些财产损害,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法律是有一定的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么?
      离婚调解书是由法院和夫妻共同签署的文件。很多人认为,离婚调解书不是离婚判决书,因此不能当作离婚证使用。那么,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吧。......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涉及到民法典当中的产品责任缺陷,民法上的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因此,对于超出损害部分的请求......


·一、道路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可以获得赔偿金吗?
      一、道路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可以获得赔偿金吗?道路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构成伤残可以获得赔偿金,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的规定:六级:未成年人或青年脾......


·故意毁容应该怎么判刑?
      故意毁容应该怎么判刑?我们您肯定在电视上面看到过故意毁容的事情,这个事情是非常可怕的,其实在我们现实的生活当中是也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的。其实故意毁容是属于故意伤害罪里面的范畴,故意......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犯罪主体,而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大多数犯罪都是属于自然人犯罪。那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循序渐进的发展的,所以在法律制定并实施的过程中,都需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及对适用时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必要的权威解释。所以也就会有人问许多问题。比如:新刑事诉讼法......


环境污染事故就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些安全损害事故,不止会造成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