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损害结果如何认定?
销售假药损害结果如何认定?
销售假药损害结果的认定需要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界限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严密性,不疏漏犯罪。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一)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对于销售假药的认定当中,是否属于生产假药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主要意图是判定的基本准则。一般来说,生产假药的都会被直接判定为生产假药罪,而对于销售假药罪的判定则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界限,需要判断经销商是否知情,假药所带来的影响也是判定的重要依据。
总结:销售假药损害结果如何认定?销售假药损害结果的认定需要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作为司机应该要懂得遵守交通规则,但现实中很多司机却做不到安全
作为司机应该要懂得遵守交通规则,但现实中很多司机却做不到安全驾驶,常常醉驾。醉驾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醉驾司机被抓以后,醉驾......
·对于任何一人来说只要进入一家新的单位
对于任何一人来说只要进入一家新的单位,就会有试用期,这是所属企业对于员工工作能力的考察,公司可以通过试用期的考察发展现员工自身的问题,从而减少人力成本,那么,开始新工作试用期不用办......
·出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处理,有哪些流程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时常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够当事人就很慌张不知道该怎么办。按照相关交通法规定,出现了小型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事故的性质严重,就必须......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子女是否可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子女是否可以可以,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溧水征地补偿款2023规定是什么
溧水征地补偿款2023规定是什么溧水是南京的一个县城,也是国家发展征地的重要县城。在征地中,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征地的补偿款,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溧水征地补偿款新规定。溧水征地补偿......
·刑法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销售假药损害结果如何认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