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
  
  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
  
  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首先规定: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说构成名誉侵权,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要件。针对《民法通则》有关侵害名誉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的情况,《解答》归纳了几种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方式,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①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② 并非只有故意才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③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是否也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④ 编辑出版单位的侵权责任
  
  ⑤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如何确定名誉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对于明星合作是上市公司的领导都是公众人物,这部分人群是由名誉权的,若是受到了他人无故诽谤等的侵害,无疑会给自己带来负面的影响,进而影响自己的经济收入,此时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或者也可以起诉。
  
  
总结: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一、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南京金融保险外汇概况
      保险  南京已成为国内保险主体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国有公司、股份制公司、外资公司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等全方位的保险业务已形成。银行  南京地区有各类银行21家,营业网点1100多......


·商标注册后未通过使用是否侵权?
      商标注册后未通过使用是否侵权?商标注册后未通过使用不算是侵权。因为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一、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隐私权包括以下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


·江油司法鉴定如何进行的?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因为证物的真伪存疑,这时候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去做一下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比较繁复的,而因为地理位置的不同,对于身处于江油市的当事人来说想要进行司法鉴定,......


·一、店面出租违约金一般多少?
      一、店面出租违约金一般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


·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要求相对方提供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


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