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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内容

  行政赔偿诉讼的内容 行政赔偿诉讼
   (一)、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二)、审判组织
  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律实行合议制。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对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
  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特定的给付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因原告生活困难,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可能出现因行政机关违法侵权造成损害,致使受害人无法维持生活的情况,适用先予执行,能够及时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更多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问题,可以咨询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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