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国在2014年2月颁布了一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

  我国在2014年2月颁布了一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是最高法院根据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了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工作经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并作出详细的解释。这部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经不复存在了。一般的离婚案件是由离婚双方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但是如果离婚双方涉及到监狱服刑这一方面问题的话情况比较复杂了,在2014年2月之前牵扯到监狱服刑的离婚案件因为事件的特殊性很多当地人民法院都不知道要如何判决,还好2014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法详细的说明了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果夫妻双方都处于监禁状态时间中,有一方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会根据被告监禁的时间长短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果被告监禁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话,离婚案件就由由被告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来判决。如果被告监禁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的话则是由被告原来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时间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如果甲乙方是夫妻关系而且双方都处于监禁状态,如果甲方想与乙方离婚的话,甲方监禁时间在一年以下就是甲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婚姻状态进行判决,甲方甲方监禁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是甲方监禁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关系作出判定。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处于监禁状态,另一方想要起诉与监禁方结束婚姻关系的话,又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有人对被监禁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话,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的地址不一致的时候,就是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来进行判决。这种情况下不管被告的监禁时间是不满一年还是超过一年都会是在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婚姻情况作出判决,所以和被告的监禁时间监禁地址并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甲乙双方是夫妻关系,乙方正处于监禁状态,而甲方想与乙方离婚,那么只需要甲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就可以了,乙方的居住地、监禁时间并没有多大的影响。2014年2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法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利民法律,展现了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民事诉讼法解释法对牵扯到监狱服刑离婚案件的明确规定也服务方便了很多想要离婚的当事人,解决了之前“踢皮球”的乱象,在遇到此类情况的时候也会知道要去寻求哪里的人民法院的帮助,不会再像无头苍蝇一样,不用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导致当事人的身心俱疲。
  
  
  
总结:我国在2014年2月颁布了一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是最高法院根据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了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工作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
      ?夫妻一起供楼的前提是买了房,至于这个房是哪一方出首付贷款购买的,则关系着日后房产的归属问题。具体包括一方出首付、双方出首付两种情况。那到底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


·谅解书签完字他欠钱不还怎么办?
      谅解书签完字他欠钱不还怎么办?谅解书签完字他欠钱不还可以选择起诉,此时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不能当庭即时履行,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向双方当事......


·被判拘役缓刑能外出吗?
      被判拘役缓刑能外出吗?缓刑人员是可以出门的,但是有一定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居住的县和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请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


·辞退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辞退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是怎么规定的?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民法总则自然人新发现哪些权利?
      民法总则自然人新发现哪些权利?我们每个人生而为自然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与之前颁发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新实行的民法总则,就自然人的权利做了补充性的规定,那么......


·劳动合同和入职协议有什么区别?
      人们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些单位只是简单地与劳动者签订入职协议,而有的用人单位则与劳动者签订详细具体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与用人单位签订入职协议或劳动合同存在着许多区......


我国在2014年2月颁布了一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