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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遗嘱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公证遗嘱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证遗嘱办理流程:申请遗嘱公证→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遗嘱公证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a)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b)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c)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对于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民事主体来说,一般在世期间就会对自己的财产订下遗嘱,为了使得该遗嘱具有更好的效力,在委托律师拟定遗嘱内容之后,通常都会再到当地有权威的机构进行公证。该公民在去世之后,其财产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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