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虽然是给人民主持公道得地方,但是并不是说什么案件都需要进行受理。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也是需要根据案情的等级和管辖地进行受理。法律规定,没有权限进行受理的人民法院,需要移送上一级的法院,被移送的法院必须进行受理。
  
  
总结: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怎么对窝藏罪量刑处罚 窝藏罪如何认定
      在明知道对方是罪犯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藏身之所的行为,往往会构成窝藏犯罪,那此时就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就目前我国的规定来看,是怎么对窝藏罪量刑处罚......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效力高还是遗嘱高一些?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效力高还是遗嘱高一些?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更高一些;1、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


·解决医患纠纷找什么部门 一、解决医患纠纷找什么部门 1、
      解决医患纠纷找什么部门一、解决医患纠纷找什么部门1、首先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请求协调解决;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


·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


·一般开发商进行一房二卖的都是因为最开始卖房的时候没有办理备案
      一般开发商进行一房二卖的都是因为最开始卖房的时候没有办理备案登记,而在遇到其他购房者愿意出更高价格的时候,自然而然的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此时开发商肯定会对其中一个买方构成违约,那一......


移送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该怎么办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