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是不是审查起诉阶段一定不给取保候审

  一、是不是审查起诉阶段一定不给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不是绝对不能取保候审,只不过取保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批捕以后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有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适当的延长)。
  
  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则应继续对案情和证据进行整理,再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一般在1个月内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正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几乎没有,而且,能取保候审的话就不会一直拖到审查起诉阶段。这样才让有些人觉得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是绝对不可能通过的,另外,犯罪嫌疑人本人也不要太过于执着取保候审的这件事,公安机关第一次拒绝之后,就不要一直接二连三的提出取保候审。
  
  
总结:一、是不是审查起诉阶段一定不给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是绝对不能取保候审,只不过取保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在微信借钱不还能立案吗
      在微信借钱不还能立案吗?只要符合立案的条件,民事法院就会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北京个人无抵押免担保贷款
      北京个人无抵押免担保贷款生活中,个人无抵押免担保贷款是很受您欢迎的。通过办理个人无抵押免担保贷款,我们可以有效的解决资金难题。个人无抵押免担保贷款是有风险的相信很多人不知道,下面就......


·职工加班工资什么时候发放
      职工加班工资什么时候发放?加班工资的发放时间通常都是月底或月初,加班工资是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


·盗窃什么情况可以不予处罚
      盗窃罪不予追究的情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


·盗骗的意思,与诈骗有哪些区别
      一、盗骗与诈骗作为有哪些区别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盗骗罪与诈骗罪虽然都属于财产犯罪,都以被害人的财物为行为对象,但二者在财产犯罪中的体系地位却并不相同,在对财产的保护方向上有所差别,由......


·公务员被辞退领取辞退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被辞退领取辞退费发放标准是什么?公务员被辞退领取辞退费发放标准是公务员被辞退之后,不享受相关辞退费用发放。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


是不是审查起诉阶段一定不给取保候审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